
中摔伤,公司以已购买意外险并签订赔偿协议为由,主张不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。这样的“免责约定”有效吗?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: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,不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或签订协议来免除。 法院案例显示,陈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配送服务公司任外卖骑手,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。应外卖平台强制要求,公司按日为陈某投保意外险,保费
,陈某在取餐路上摔伤,住院治疗16天。同年6月,公司与陈某签订《事故处理协议》,约定公司向陈某赔偿医药费、工伤赔偿等共计64560.89元,由保险公司支付,并约定履行完毕后陈某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。协议签订后,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了该笔款项。 此后,生效判决确认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陈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陈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,经鉴定为伤残九级。陈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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